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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群众措施☆

时间:2012-12-24 16:20:02 来源:不详 访问量:

服务群众措施
答:目前,随着物流业的敏捷发展,许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运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必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营业。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营业,123号令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醒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必要提示的是,备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对于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
答:123号令实施后,对驾驶证遗失或损坏的,驾驶人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1日内即可领取到新的驾驶证。此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营业的时限均为3日。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体系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赓续完美,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营业的条件已经具备。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方便丢失驾驶证的申请人能够及时补领到驾驶证。
答:县级车管所可以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以及悉数类型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审验等营业。对于具备了响应考试场地、设备、路线和考试员等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小型主动挡汽车、残疾人主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悉数科目的考试,以及其他类型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干知识考试。因为受经济发展条件影响,各地县级车管所基础条件、警力配置等差异较大,详细的营业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地现实情况确定。
答:目前,公安交管部门重要通过三种途径公示营业办理必要提交的材料、表格、条件、依据、程序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一是在车管所、交通服务站等办公场所公示营业办理事项,设立营业导办台,方便申请人咨询;二是省级、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申请人在网上查阅有关规定、驾驶证记分等信息,下载有关表格;三是一些公安交管部门还开通了车管电话服务热线,供群众咨询,并受理部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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