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时间:2013-4-16 15:51:4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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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珍爱部赞成,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烧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刊出: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补缀和调整仍不吻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补缀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吻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用期届满后延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